吉林省法律援助中心



关于设立长春工业大学

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方案

 

    根据《法律援助条例》的有关规定,更好地为社会贫弱群体提供法律援助,促进大学法学专业师生投身公益法律服务,维护社会安全稳定,提高法学教育质量,吉林省法律援助中心经与长春工业大学人文学院法律系研究,拟在长春工业大学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。具体方案如下:

一、设立工作站的宗旨目的

    本工作站主要面向本校学生、社会上经济困难的农民、残疾人、老年人、妇女等社会弱者提供法律援助。在校大学生没有经济来源,经济困难的农民、残疾人、老年人、妇女在社会中处于弱势,通过法律援助帮助他们选择正确、合法的方式解决法律纠纷,有利于更好发挥法律援助功能,促进社会和谐稳定。

二、工作站的设置

(一)工作站的性质

    长春工业大学法律援助工作站,是省法律援助中心在长春工业大学设立的法律援助工作机构,该机构在行政上接受长春工业大学的领导,在业务上接受省法律援助中心和长春工业大学的指导和监督。

(二)组织形式

    该工作站依托长春工业大学组建,法律援助工作站设站长1人,副站长1人,工作人员20人,由长春工业大学从具有律师资格的教师、法学硕士研究生和优秀法学专业本科生当中选派。

    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人员,具体负责工作站的管理、接待,案件初步审查,分配和法律咨询、代书等日常工作。

    法律援助工作站要有专门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。

三、工作站的主要工作职责

    工作站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义务为本校学生、经济困难的农民、残疾人、老年人、妇女等社会弱者提供法律咨询、代理诉讼、代写文书诉状等。法律服务对象范围主要为以下案件中的弱势当事人:

(一)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;

  (二)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;

  (三)请求发给抚恤金、救济金的;

  (四)请求给付赡养费、抚养费、扶养费的;

  (五)家庭暴力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。

(六)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;l

(七)其它人身、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形。

五、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建立以下工作制度

(一)建立接待受理制度。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安排专职人员负责接待工作,对受援人员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,应当依照《法律援助条例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,对属于法律援助工作站职责范围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请事项,填写《法律援助事项申请审批单》,报站长审批,安排法律服务工作人员办理;对于不属于法律援助工作站职责范围或本站无力承办的申请事项,应当及时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省法律援助中心审查,由省法律援助中心决定是否予以援助。

(二)建立律师联系制度。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负责与工作站联系,并设联系电话。每月不定期指派律师到工作站值班接待受援人员的法律咨询,指导工作站处理日常法律事务,遇有紧急情况律师可随叫随到。

(三)建立档案管理制度。工作站的工作人员对接待受理、承办的法律援助事项所形成的有关材料,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立卷归档,并妥善保管。

(四)建立信息报送制度。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建立法律援助业务统计报表制度,认真填写,按时准确地向省法律援助中心报送业务统计报表,及时准确地反映本站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情况。

六、工作纪律

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:

(一)接到受援人员的法律援助申请,要及时给予帮助、不拖延、不积压;

(二)接待受援人员要服务热情、文明礼貌、态度和蔼、热情周到,要清正廉洁,依法办事,不得挑词架讼,扩大矛盾;

(三)对受援人员的异常表现,要做好教育引导工作。

(四)不得收取当事人任何财物,不得办理有偿案件。

七、工作站的经费来源

    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日常办公经费,由长春工业大学自行解决;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办案经费,由省法律援助中心按照《吉林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从法律援助办案经费中列支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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